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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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三點第二項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勞工於前項各款所定不予補助原因消滅後,得重新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
    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三點第二項所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