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 7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