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5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