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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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得註銷其資
    格,及陳報職安署備查,並副知 TAF: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力
      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
      衛生訓練或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間有不當利害關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資訊及驗證
      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規定
      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所屬驗證機構經註銷 TOSHMS 驗證機構資格者。
(八)其他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