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15
十五、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稽核前十五日將驗證稽核計畫,連同申請驗
      證單位之申請書、基本資料及驗證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等影本,檢
      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稽核計畫有異動時,亦同。
      前項稽核計畫應由 TOSHMS 驗證稽核員負責執行。
      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檢視並提報第一項資料至職安署,如認有疑義
      ,應請 TOSHMS 驗證機構提出說明或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