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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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所完成之稽核報告陳
        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認有疑義時,得要
        求驗證事務專業機構通知 TOSHMS 驗證機構提出說明及處理,並
        副知 TAF。必要時,職安署得派員查核其驗證稽核員之執行狀況
        ,並將查核結果副知 TAF。
        前項稽核報告應包含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與
        TOSHMS  驗證機構之審核結果及 TOSHMS 特定稽核重點事項之查
        核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