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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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TOSHMS  驗證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TOSHMS  驗證機構得註銷
        其 TOSHMS 驗證證書,並通知驗證事務專業機構陳報職安署: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或嚴重不符合 TOSHMS 驗證標準要
          求者。
    (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經勞動檢查機
          構裁罰處分者。
    (四)未配合職安署之訪視輔導或未針對該訪視輔導所提不符合事項
          進行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自動申請註銷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