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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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TOSHMS  驗證機構及驗證稽核員之登錄作業。
(二)督導 TOSHMS 驗證機構稽核員執行 TOSHMS 驗證及管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 TOSHMS 驗證單位落實 TOSHMS 相關事宜。
(四)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教育訓練。
(五)提供 TOSHMS 諮詢服務及推展 TOSHMS 驗證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