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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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TOSHMS  驗證機構應將符合資格之稽核員名單(如附件二)、基本資
    料(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填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核。
    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就前項資格文件進行審核,並將符合資格者,登
    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及陳報職安署備查。
    TOSHMS  驗證機構對初次登錄之 TOSHMS 驗證稽核員,應在 TOSHMS
    驗證稽核員觀察下執行二人天以上之初次能力評估,確保其有能力獨
    立執行 TOSHMS 驗證,並留存紀錄備查。
    前項初次登錄之 TOSHMS 驗證稽核員,若曾擔任其他 TOSHMS 驗證機
    構之 TOSHMS 驗證稽核員,經 TOSHMS 驗證機構確認可獨立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得免除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