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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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登
    錄至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教育訓練
    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一)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如附表五)。
(二)訓練課程表(格式如附表六)。
(三)講師名冊(格式如附表七)。
(四)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八)。
    前項文件有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開訓前一日,依前項規定辦理登
    錄及備查。
    第一項文件於執行訓練過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需
    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事實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第一項規定辦
    理登錄及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