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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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應於
      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及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
      至教育訓練系統。
(二)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一),應於結訓後二十
      日內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
      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