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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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持有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
    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之墊付相關事項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