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主管機關與安置單位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通報程序如下
:
(一)司法警察機關轉介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安置單位時,安置
單位應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內,於「外國人安置管理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安置系統)填報。
(二)地方主管機關於安置單位填報後,應審查安置對象之資格,有未
符本要點規定者,應不予同意安置,並於安置系統退回安置單位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同意安置,同時於安置系統填送至本部
審查,並函報本部。
(三)本部經審查外國人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即於安置系統註記;有未
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註記,同時於安置系統退回地方主管機關
,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安置單位。
(四)安置原因消滅,安置單位應終止安置,並於終止安置後一個工作
日內,於安置系統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