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規定安置保護者,檢 察官於偵查過程中,認其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自檢察機關再鑑 別通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發文日起,外國人與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收容或遣返之相關費用,不予墊付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