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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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規定安置保護者,檢
      察官於偵查過程中,認其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自檢察機關再鑑
      別通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發文日起,外國人與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收容或遣返之相關費用,不予墊付及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