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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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或送返原籍國(地)費用經墊付,且加害人經
      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後,由本部以雙掛號通知應負擔之加害人於送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加害
      人之戶籍地或通訊地,以為通知之寄送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