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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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安置單位,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由非營利單位設置,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二)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
(三)由本部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
(四)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辦理。
(五)地方主管機關遇特殊具體個案,經通報本部專案同意辦理。
    安置單位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與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及設計
    ,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並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