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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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單位工作人員應至少一人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律師、社工師、心理師執照或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
(二)具勞工、社會、法律、心理、教育等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一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前款以外系所之大專校院畢業,二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
      作經驗。
(四)高中畢業,具五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