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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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由安置單位製作下列表冊
    及紀錄:
(一)名冊(含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
      絡電話)。
(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會見親友紀錄。
(四)疾病及就醫紀錄。
(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
(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
      紀錄。
(七)停(居)留許可期限。
(八)安置結束出所相關紀錄。
    前項資料非經負責或委託安置之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安置單位不得提供他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