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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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
      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
      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