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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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中小企業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
    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