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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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