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9
九、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經審核或現
    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
    月底列冊轉送本署,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