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3 條
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
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