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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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
      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
      者。
(四)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五)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
      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