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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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訂立要派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派遣事業單位依法應全額定期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
      絕給付工資。其與要派單位因履約所生爭議,派遣事業單位應另循
      司法程序救濟,不得以要派單位拖欠費用為由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
      其他給與。
(二)要派單位支付派遣事業單位任何費用前,應確認派遣事業單位已依
      約按期支付派遣勞工工資,以確保無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
      情事。
(三)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
      而屆期未給付者,要派單位因派遣勞工請求而給付工資者,得向派
      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四)派遣事業單位應與要派單位於要派契約中明定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
      變更工作事項,並應先經派遣勞工所組織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可為之。
(五)要派單位因經營因素,有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
      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者,有關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以及延
      長工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方式、如何給付、正常工作時間分配
      調整等,應與派遣事業單位先行確認有無徵得勞工同意,並於要派
      契約中約定。
(六)要派單位認為派遣勞工有無法勝任工作情事者,應要求派遣事業單
      位依要派契約改派適任勞工,不得決定派遣勞工之任用。
(七)派遣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派遣事
      業單位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應於要派契
      約明確約定要派單位應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與
      教育訓練之義務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並得於派遣勞工工
      作前,事先透過保險規劃雇主之補償及賠償責任。
(八)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訂定之要派契約,宜明定提前終止契約之
      預告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