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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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核銷前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
        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日
        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為二百人以
        上,經分署審查具辦訓能力。
  (二)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