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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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事業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期間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辦
        理訓練,對所提出辦理訓練相關資料、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事業單位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
        理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一)提供自己或他人不實資料。
    (二)浮報申請經費。
    (三)隱匿以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