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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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事業單位訓練輔導服務。
(二)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相關事
      宜。
(三)依審查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四)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五)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六)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七)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八)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九)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公告事宜。
(十)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