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8
八、鑑定作業處理期限:本部受理申請鑑定案件後應予登錄、統計,並列
    入管制,其處理期間以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為原則;未能在規定期間內
    結案回覆鑑定結果於申請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