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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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鑑定結果與函復:
(一)審查意見表(附件一)鑑定結果之分類說明:
      1.職業疾病(職業病):職業造成此疾病之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
        十者。
      2.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依流行病學資料或職業疾病案例顯示該項工
        作可能造成或加重此疾病,該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確
        認為前目之「職業疾病(職業病)」,其工作暴露屬高危險群,
        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
      3.非屬以上二者疾病:即為非屬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者。
(二)鑑定結果之決定:鑑定結果依職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之,惟「執
      行職務所致疾病」之意見數,得併計「職業疾病」意見數。
(三)鑑定結果之函復:第一次書面審查、第二次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之
      結果達職保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本部將鑑定結果函復申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