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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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監測計畫,其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依作業場所危害及先期審查結果,以系統化
      方法辨識及評估勞工暴露情形,及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作業場所
      ,包括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因子。
(二)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依不同部門之危害、作業類型及暴露特性,
      以系統方法建立各相似暴露族群之區分方式,並運用暴露風險評估
      ,排定各相似暴露族群之相對風險等級。
(三)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規劃優先監測之相似暴露族群、監測處所
      、樣本數目、監測人員資格及執行方式。
(四)樣本分析:確認實驗室樣本分析項目及執行方式。
(五)數據分析及評估:依監測數據規劃統計分析、歷次監測結果比較及
      監測成效之評估方式。
    雇主應依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適時調整採樣策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