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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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對現有之危害辨識、採樣策略、評估及控制等作法進行先期審
    查,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傳達給勞工及相關者。
    前項先期審查應指定部門及人員進行,並諮詢勞工代表,參酌下列事
    項辦理:
(一)確認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要求。
(二)採樣策略作法與程序之收集及評估。
(三)分析歷年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及勞工健康檢查資料。
(四)辨識目前或預期之作業場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風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