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12
十二、實驗室應每半年查核一次化學品之有效日期;超過有效日期之化學
      品,應測試其純度,並訂定延長期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