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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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裁判長之任期最長二年,得連續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
    。裁判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
    。裁判長無法指定時,由本會指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