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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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由本會自裁判人才庫中遴聘。有特殊
      情形者,經本會核准,得遴聘符合第十五點資格者擔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