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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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裁判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執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應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及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做
          為建議或講評之用。
    (四)配合大會相關競賽工作規範及會議決議指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