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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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
        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
        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自備工具及材料,
        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或材料,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
        若有爭議,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後,向選手公開宣布,事後不再受
        理異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