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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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各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
        賽場,進行該職類競賽準備工作或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
        後參與檢討會議。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違反者,其所
        評定之分數不予採計,並通知大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