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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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競賽時間需延長時,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後,在該項競賽時間二分
        之ㄧ前向選手公開宣布,不得於競賽終止前臨時宣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