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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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項目同時有
        主觀及客觀評分項目時,應先評主觀項目,再評客觀項目,完成
        評定後之評分表應經全體裁判簽名確認,有更改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