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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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競賽過程中,為避免影響競賽秩序及維持其公平性,非經裁判長
        同意,任何人均不得錄影或拍照任何選手競賽過程,有違反者,
        裁判長及裁判應予以勸導與制止,並向大會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