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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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競賽時,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
        品,經勸阻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同意後,得要
        求其立即出場,並報請大會處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