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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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長應邀請全體裁判及選手詳加說明
        競賽試題之技能重點及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作品評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