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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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選手競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按分數高低依序排列金牌、銀牌
        、銅牌、第四名及第五名,且名次不得並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