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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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
        總評分表上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
        品說明表及選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
        作人員登錄造冊,並提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
        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