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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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競賽結束後,選手之成品及賸餘材料,請裁判長負責點交場地負
        責人,以備存查及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