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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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
        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須整組報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