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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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逾規定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
        ,視同放棄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之權利。但可繼續參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