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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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選手應按已抽得之工作崗位,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於規定場地及時間內,進行個人工具及材料準備、熟悉及清
        點所分配之機具設備、資料及材料。有疑義者,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經確認無誤後簽名,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