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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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專
        人陪同。
        前項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且時間照計,不得扣除。但選手
        如為身心障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